關于印發《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2010〕11號
成文日期:2010-01-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附件下載(1-5):
1.納稅服務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2.納稅服務投訴責令受理通知書
3.納稅服務投訴責令改正通知書
4.納稅服務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書
5.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下同)認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納稅服務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投訴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服務投訴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中,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第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管理部門具體辦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負責受理、調查納稅服務投訴,并草擬處理意見。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從事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保證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納稅服務投訴范圍
第七條 納稅服務投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以及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方面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服務而進行的投訴。
第八條 對稅法宣傳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稅收政策和涉及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制度的宣傳不及時、不全面、不準確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ㄒ唬└鶕?quot;誰制定,誰發布"的原則,負有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發布義務的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以適當方式及時向公眾發布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ǘ┲鞴芏悇諜C關未及時、全面向所轄區域內納稅人宣傳新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解釋存在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