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0年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個稅調整的通知
時間: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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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全市各律師事務所: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財稅(2010)18號』發布《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全市的律師事務所從2010年第一季度起,將按新調整的稅收政策繳納合伙人個人所得稅。
律師行業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根據文件核定為:
收入的25%為利潤率,也稱:應稅所得率。
按照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分攤到每個合伙人頭上,再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0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x應稅所得率(25%)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人數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各律師事務所,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準確掌握稅收政策,及時調整收入分配,合理安排提取稅金,配合稅務機關的征繳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
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