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資代表處登記管理條例(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4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已經2010年11月10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有關代表機構的信息。
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并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代表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賬戶。
第八條 外國企業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出入境、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第十條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企業國籍、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