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京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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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監發〔2013〕10號
各在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和《保險中介機構外部審計指引》的相關要求,現將在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法人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部審計時間及對象
每年第一季度實施對中介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外部審計工作。審計對象為被審計會計年度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中介機構。
二、外部審計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要求
(一)具備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且與被審計中介機構無關聯關系;
(三)近3年內未發生被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懲戒的違法違規行為。
原則上要求由經營住所在北京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在京中介機構的外部審計工作。如果被審計中介機構確需聘請外地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須說明理由并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關于該事務所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材料。
三、外部審計重點內容
(一)中介機構是否按照《保險專業中介公司資產負債表》和《保險專業中介公司利潤表》的格式編制會計報表。
(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對以下事項進行重點披露:
1.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2.確認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當,年度利潤核算是否正確,并按照明細科目對會計報表主要項目進行注釋。
3.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對客戶資金和自有資金分設賬戶進行管理;是否未經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費資金,未及時進行保費結算;開設代收保費賬戶或客戶資金專用賬戶的,是否列明開戶銀行及賬號、期初余額、代收保費、代領賠款、支付保費、代付賠款和期末余額等情況。
4.是否及時、足額繳存營業保證金并簽訂保證金存款協議(公估機構繳存保證金不做存款協議要求),是否違規動用營業保證金。未繳存營業保證金的,是否足額投保或按期續保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責任險的,是否注明保險期限、保額、保費等情況。
5.是否及時、足額繳納保險監管費,并注明監管費的計算過程及繳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