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解讀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
一、稅前扣除政策
(一)企業扶貧捐贈扣除政策
為切實減輕企業參與脫貧攻堅事業的稅收負擔,堅決打贏扶貧攻堅戰,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布《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 年第49 號),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
一是明確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二是明確在2015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間, 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 也可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三是明確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企業在進行扶貧捐贈時需關注兩點:
一是“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范圍,包括832 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 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因此公告中未附“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具體名單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問詢或查閱。
二是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 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注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并妥善保管該票據。
(二)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扣除政策
為切實減輕保險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72 號),明確自2019年1 月1 日起,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為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 ;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在理解這一政策時,需要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該政策在某種意義上改變了這項支出稅前扣除的基本規則,一方面將扣除比例由財產保險企業15%、人身保險企業10% 統一提高到18%,大大提高了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允許對超過比例部分無限期結轉扣除,會計上此類費用可轉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以后年度抵稅,稅會差異則由永久性差異轉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二是取消了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要求,但企業應加強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
(三)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政策
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高金融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保障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86 號),明確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繼續執行《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 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按1% 計提并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政策。
為助力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引導信貸資金向“三農”領域和中小企業流動,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85 號)(以下簡稱“2019 年第85 號公告”),明確自2019 年1 月1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繼續執行《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 號)規定的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規定計提并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凡按2019 年第85 號公告規定執行了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86 號)第一條至第四條關于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的規定,即不得將這兩項政策疊加執行。
(四)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扣除政策
為防范期貨交易風險,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自貿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32 號),明確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依據有關規定,按其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 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 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二、稅收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為切實落實就業優先策略,培育經濟發展新動力,激發市場主體新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上限分別從30萬元、100人或80人、3000萬元或10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300 人、5000 萬元;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5% 的實際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10%的實際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確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實,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 號),就具體執行口徑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無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二是簡化預繳階段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直接按照企業預繳申報時的本年度的累計情況進行判斷,不再與上年度情況進行關聯。三是明確按月預繳的企業在年度中間一旦可以被判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申報期限就應當調整為按季度預繳,且一經調整,當年度不再變更。
(二)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為支持創業投資發展,財稅〔2019〕13 號文件將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被投資對象范圍,從“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 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進一步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并明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創業投資企業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或是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 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被投資對象范圍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 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規定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 萬元的,允許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 萬元的,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為進一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6號),將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企業匯算清繳時需關注以下兩點:一是除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制造業企業外,其余制造業企業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應是2019 年1月1 日以后新購進的;二是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企業購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可適用加速折舊政策。
(四)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優惠政策
為吸引各類投資共同參與和促進信息產業發展,國務院決定在已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或“五免五減半”的基礎上,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繼續實施2011年《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確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8號),明確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五)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優惠政策
為鼓勵第三方治理行業發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 年第60 號),明確自2019年1 月1 日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聯合發布《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 號),明確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繼續實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2018 年12 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可繼續免征5 年企業所得稅;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七)橫琴新區優惠政策
為突出橫琴休閑旅游的區位特點,引導粵澳兩地旅游業健康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9〕63 號),明確自2019 年1 月1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在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增列有關旅游產業項目,享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優惠政策
為支持創新企業發展,拓寬國內資金投資渠道,促進境外資本融資和回歸,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 年第52 號),分情況對持有或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創新企業CDR”)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一是對企業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適用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政策。二是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持有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 的基礎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適用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政策。
(九)鐵路債券優惠政策
為支持鐵路事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延續《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 號)基本規定的基礎上,聯合發布《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57 號),明確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 年至2023 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繼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優惠政策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 號)和《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 號),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適用“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鞏固提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水平,促進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 號),明確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月31 日,繼續實行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一)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優惠政策
為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擴大服務消費,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號),明確自2019 年6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 計入收入總額。
(十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為優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就業環境, 擴展其就業創業空間,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在延續《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 號)基本規定的基礎上,修訂發布《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 號),明確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十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為鼓勵創業創新,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在延續《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 號)基本規定的基礎上,修訂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 號),明確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30%。
為確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實,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聯合發布《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10 號),對相關管理事項作出調整:
一是明確納稅人申報納稅時即可享受優惠。對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對于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納稅人,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取得《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在納稅申報時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將稅收優惠管理方式由備案改為備查。
三、綜合性稅收政策
為提高政策確定性,助推企業去杠桿,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4 號)(以下簡稱“2019年第64 號公告”),對永續債的稅收處理方法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永續債投資在企業所得稅上可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或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二是規定發行方企業應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三是明確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四是明確政策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執行。
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關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永續債投資方應與發行方的企業所得稅定性保持一致,雙方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應遵循對等原則,即發行方按利息進行稅前扣除的,投資方應確認利息收入;發行方按股息紅利進行稅收處理的,投資方可規定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是發行方會計上按照稅后利潤分配處理,同時符合2019 年第64 號公告規定作為利息稅前扣除的,年度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減。三是現行企業所得稅關于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約束條件,以及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約束條件,同樣適用于永續債的相應處理。
四、“放管服”政策
(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政策
為支持新型貿易業態發展,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36 號),從核定征收范圍、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要求等方面對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一是規定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 號)“無票免稅”政策的跨境電商企業可以執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明確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時,統一采取4% 的核定應稅所得率,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有關免稅政策;三是明確核定征收程序及實施時間。
(二)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41 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等13 張表單的表單樣式或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并取消部分資料的填報:一是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等7 張表單樣式和填報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等3 張表單填報說明進行修訂。二是對《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中個別數據項的填報說明進行完善。三是取消《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填報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報送。
值得關注的是,該公告對《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 行)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在原有表述上增加了“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將視同銷售納稅調整的全過程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進行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