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收率降了,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優惠?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明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啥是小規模納稅人呢?馬上科普一下。
我國的增值稅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的增值稅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現有增值稅的納稅人里占的比重非常大,在80%以上。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減稅,主要是針對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
復工復業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這一優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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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湖北省黃岡市一家從事醫療防護用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目前銷售情況預計,我2020年3月份銷售額可能達到15萬元,全部是醫療防護用品銷售的收入,相關業務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請問我3月份銷售額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您屬于湖北省內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2.我是江蘇省從事服裝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20萬元,2月份因疫情停業未銷售貨物,預計3月份銷售貨物5萬元,同時銷售不動產50萬元,相關業務均未開具專用發票,請問一季度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您一季度銷售額合計75萬元,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后,貨物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因此,銷售貨物的25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不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需要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3.我是遼寧省從事化妝品批發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假設2020年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萬元,按照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我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后,應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由于您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您3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您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