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2)
時間: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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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ㄆ撸┕痉ǘù砣耍?br /> ?。ò耍┍O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ㄊ唬┕镜耐ㄖ凸孓k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l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ㄈo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ㄋ模┠技Y金的用途;
?。ㄎ澹┱J股人的權利、義務;
?。┍敬文脊傻钠鹬蛊谙藜坝馄谖茨甲銜r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