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與代表處設立程序
外商常駐代表機構,在法律上為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常駐代表處,是指依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外國企業經營范圍之內的業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代表機構需有一個固定場所并正式聘請當地員工,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如: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查、資料收集及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設立代表處的優勢
1、 設立成本最低
2、 申請程序簡單
3、 辦理時間比較短
4、 稅收比較低、并能合理避稅
5、 沒有最低注冊資金
設立代表處條件
(1) 外國的貿易商、制造廠、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但外籍人員不能以個人名義設立代表機構;
(2) 外國企業依法成立1 — 2年;
(3) 外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4) 代表處因不具備大陸的法人資格,所以沒有實際最低注冊資金的要求。
代表處稅務
地方稅務機關將市外企代表處大致劃分成五類并分別按不同的方法實施稅務管理:
1、 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業務的代表機構,按帳據實申報納稅;
2、 從事各項代理、代理貿易(包括兼營自營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稅;
3、 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為其集團內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活動的代表機構、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其他資詢服務的代表機構、運輸企業設立的就運輸各環節為客戶提供服務代表機構等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征稅;
4、 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該資產產品、自營貿易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予征稅。
5、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贏利性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從事非應稅勞務的代表機構免于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