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發起人的資格證明:
發起人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發起人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發起人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工會法人證書》復印件和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提請注意,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
1、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成為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二) 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發起人中需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人民幣;特定的行業從相關規定。
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發起人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部分,可以分期繳付。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超出部分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經營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許可項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設立登記時應滿足許可項目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繳付的方式。
(五)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注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