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擔保公司的條件及審批程序是什么
時間: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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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設立擔保公司的條件:
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其中實物不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國家發改委認可的從業資質,或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有科學、規范的風險控制制度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范圍不得涉及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募集擔保資金;
7.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相關的審批流程:
(一)設立注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準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審核(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審批→下達批復→申請人 (二)設立注冊資金一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或跨省區經營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準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初審(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簽發→上報國家發改委審批→轉批復(市中小企業局)→申請人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一)設立注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申報材料均使用A4紙。 1
.各股東簽字的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申請一式2份。
2.部門預核名批件,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 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4.各股東簽字的企業章程一份。
5.東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簡歷一份。
6.企業近2年度的財務報表。
7.信用擔保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8.作銀行協議或意向原件一份。
9.機構設置情況,風險控制制度。
10.員身份證明(身份證)及簡歷,常駐地派出所出具的5內無經濟犯罪記錄證明。
11.所權屬或租賃證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來源:會計師事務所 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資代表處年檢 外資企業年檢 北京營業稅改增值稅
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其中實物不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國家發改委認可的從業資質,或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有科學、規范的風險控制制度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范圍不得涉及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募集擔保資金;
7.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相關的審批流程:
(一)設立注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準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審核(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審批→下達批復→申請人 (二)設立注冊資金一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或跨省區經營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準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初審(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簽發→上報國家發改委審批→轉批復(市中小企業局)→申請人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一)設立注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申報材料均使用A4紙。 1
.各股東簽字的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申請一式2份。
2.部門預核名批件,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 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4.各股東簽字的企業章程一份。
5.東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簡歷一份。
6.企業近2年度的財務報表。
7.信用擔保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8.作銀行協議或意向原件一份。
9.機構設置情況,風險控制制度。
10.員身份證明(身份證)及簡歷,常駐地派出所出具的5內無經濟犯罪記錄證明。
11.所權屬或租賃證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來源:會計師事務所 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資代表處年檢 外資企業年檢 北京營業稅改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