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審計也成為稅審,依據稅收法律法規,需要稅務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出具報告。 稅審是對企業所得稅匯算,確認虧損與盈利的,工商審計是用于工商局年檢用以及確認經營狀況的一個證明。
稅審不僅是稅務師事務所查審稅務方面是否合理避稅,有無偷漏稅,稅審也是審計,他主要把結果向稅務局報告。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紙質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會計報告;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
5.如委托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如涉及特殊重組的,重組雙方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具有法律效力的重組書面協議或法院裁決書等能證明其符合特殊重組規定條件的書面資料;
7.如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部分涉稅事項鑒證報告不可少
為提高匯算清繳的質量和稅前扣除的準確性,稅務機關鼓勵廣大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報批稅前扣除事項時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相關的經濟鑒證報告。同時,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涉稅事項在申報時必須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報告:
1. 個別資產損失事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要求應提供中介機構經濟鑒定證明的資產損失事項。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資產損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 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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