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經濟性是指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品和服務及其他成果時所耗費的資源最少。經濟性主要關注的是資源投入和使用過程中成本節約的水平和程度及資源使用的合理性。
本準則所稱經濟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進行審查與評價的活動。經濟性審計是管理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經濟性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中資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是否節約及合理,協助管理層改善管理,節約資源,增加組織價值。
第五條 經濟性審計既可以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業務。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信息、技術及時間等資源,掌握經營活動經濟性的評價標準,運用恰當的審計方法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性,以識別在資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舞弊行為。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性審計時應當避免影響客觀性的利益沖突。
第十條 經濟性與效果性、效率性有密切關系,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管理審計報告;也可以只對經濟性進行審查評價。如果只進行經濟性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關注與其它兩種審計之間的聯系,以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并出具專項經濟性審計報告。
第三章 經濟性審計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一條 經濟性審計審查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節約;
(二)人力資源的取得及配置是否恰當;
(三)物資財產的取得及消耗是否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