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財務報表審計_財務報表審計
一、資產負債表的審查
1.復查和評價審計證據
(1)實物資產如現金、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材料、在產品、庫存產成品等存貨,都要有經過監盤核實的證據,才能證實其實際存在;并且對企業為他人寄存代管或已出售收款而未結算轉賬的資產,以及在外部委托加工、寄存代管的資產,都要取得書面證據,以確定其所有權。
(2)銀行存款和長期、短期借款,要經過清查核實,取得銀行出具的對賬單和對未達賬項調節相符的書面證據,才能證實其實際存在。
(3)往來款項,包括應收、應付的票據和賬款,要經過函證來加以證實。
(4)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負債的應付債券和其他長期負債,都要以書面憑證或有價證券的實物清點記錄,作為審計證據以證實其存在。
(5)無形資產審查。
審查無形資產是否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審查期末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
審查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是否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2.檢查會計原則的遵循性
(1)一貫性原則。
(2)實際成本計價原則。
(3)謹慎性原則。
(4)重要性原則。
3.報表編制正確性和編制方法合規性的審查
4.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審查
審查企業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得稅業務進行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
5.報表所列主要指標可信性的審查
資產負債表中許多指標對于分析企業財務狀況是非常重要的,因而也需要驗證其可信性,從而表明其有效性。審查的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獲利能力的指標、經營能力的指標。
6.資產負債表及其附注披露正確性的審查
審查企業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在報表附注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預計負債,包括: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