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解讀
近年來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迅速,在消除貧困、發展教育、保護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力量,為了進一步規范非營利組織的納稅秩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1122號”)和《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123號”)。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
非營利組織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分配收益、活動有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主要從事、慈善、科學、教育、文化、衛生、扶貧和法律援助等事業和活動的組織。其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根據上述非營利組織的定義,非營利組織有如下五個方面的特點: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公益眭或互助互益性;獨立性;志愿性。
明確五項免稅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實旋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以下兩類收入不免稅:
1.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收入不免稅:
2.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免稅。
根據財稅[2009]122號,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即使非營利組織符合免稅條件,也不一定其所有的收入都能夠免稅,能夠免稅的只限于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從事營利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申請方可免稅
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