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如何繳納稅
時間: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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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東分得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征收企業所得稅,由該公司代扣代繳,但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件的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