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的納稅籌劃
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出售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計價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仍未退還的,或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灑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威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對于被包裝產品為應稅消費品的,稅法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晶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_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贊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逾期的,則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籌劃思路:根據上述規定.若包裝物押金單獨核算又未逾期的,則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中征稅,即使在經過一年以后,需要將押金并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產品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也使企業獲得了該筆稅款一年的免費使用權。所噬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不將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案例1]某焰火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6月銷售焰火100000箱,每箱價值234元.另外包裝物的價值為23.4元/件,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假設企業包裝物自身的成本為14元/件。焰火的增值稅率和消費稅稅率分別為17%、15%,不考慮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該企業對此銷售行為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采取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一起銷售的方式
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銷售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此時,企業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收人=100000x23.4÷(1+17%)=2000000(元);
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
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x23.4÷(1+17%)×17%=340000(元);
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100000 x23.4÷(1+17%1 x15%=300000(元);
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企業對每件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23.4元.則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這又分為兩種情況:
1.包裝物押金1年內收回。這里需要考慮包裝物自身的成本問題。眾所周知,即使包裝物可以循環使用,但最終是要報廢的,自身的成本損耗也就不可避免。此時,企業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收入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成本=100000x14=14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為0.
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0—1400000=一1400000(元),在這種情況下,與方案一相比,企業減少了170萬元的利瀾。
2.包裝物押金1年內未收回。在這種情況下,一年后企業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收入=100000x23.4÷(1+17%)=2000000(元);
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成本=100000x14=1400000(元):
補繳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 x23.4÷(1+17%)×17%=340000(元);
補繳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100000x23.4÷(1+17%)x15%=300000(元):
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
在這種渚況下,與方案一相比,企業利潤都是30萬元,但是,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64萬元)是在一年以后補繳的,延緩了企業的納稅時問.獲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可見,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不將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并對包裝物的退回設置一些條款(如包裝物如有損壞則沒收全部押金),以保證包裝物押金不被退回,這樣就可以緩繳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