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節稅的技巧
房屋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方將房屋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種契約形式。近些年來,許多人都把投資目光轉向房地產,投資購房然后再租賃出去。這樣,既可獲得眼下穩定的租金收益,又可獲得未來房產的增值收益,可謂是一舉兩得。那么,納稅人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獲得更大的收益呢?下面,筆者擬結合幾起案例,談談房屋租賃過程中的節稅技巧。
一、巧用稅率節稅
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個人將居民住房出租,并且出租后房屋仍用于居住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的規定,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案例一:王先生在某市繁華地段購買了一套沿街房屋上下兩層出租給某公司。合同規定:每年租金為100000元。那么,按稅法有關規定,籌劃前王先生應繳納房產稅100000x12%=12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
實際上,承租方將王先生的房屋商、住合用,樓下作商店使用,樓上用于居住。在業內人士的指點下,王先生做了如下處理:他和承租方簽訂了兩份房屋租賃合同,將樓上面積按每月2000元租給該公司居住使用;第二份合同將樓下房間作為經營使用,年租金76000元。這樣算來,雖然租金收入分兩部分合計仍為1 00000元。但納稅效果卻大不一樣。樓上住房每年的收入為24000元,房產稅按4%計算,每年僅需要繳納960元的房產稅,樓下商業用房房產稅為76000x12%=9120(元),兩項合計納稅10080元。
籌劃后較籌劃前節稅:12000—10080=192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
從以上計算過程中可以看出,出租房屋時,納稅人一定要區別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可用全部居室作為營業場所。而應分別一部分作營業場所,另一部分作居室使用。這樣,納稅人在繳納房產稅時的稅負會降低。
二、巧用費用扣除節稅
在計算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規定,依次扣除費用的順序明確為:(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贊;(2)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3)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其中,修繕費用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 994]089號)規定: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下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因此,納稅人在出租房屋時,應當充分利用稅法上的這些規定,多扣除一些費用,縮小稅基,減少納稅義務。尤其是當納稅人的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時,如果納稅人多扣除一些費用,縮小了稅基,其所得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和實際稅負就可能下降。(注:自2001年1月1日起,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 O%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