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取得的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指在企業各項業務發生之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事項的事先計劃和籌劃,從而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稅法的逐步完善,做好納稅籌劃工作變得日益重要。機器設備是企業固定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做好機器設備取得的納稅籌劃,不僅有利于降低企業固定資產的風險,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而且有助于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
一、機器設備取得時期的一般納稅籌劃
1.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期間。我國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假設某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第一年虧損25萬元,第二年虧損15萬元。如果該企業預計第三年將盈利50萬元(彌補前兩年虧損后盈利10萬元),企業可以提前進行籌劃遞延企業的起始盈利年度。例如,購置價值150萬元的機器設備(稅法規定使用年限10年,無凈殘值,直線法折舊),增加年折舊額15萬元,彌補前兩年的虧損后由盈利10萬元變為虧損5萬元,這樣企業的盈利年度就延后一年,可以享受更多的優惠。
2.考慮取得時期的所得稅稅率。《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原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移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根據此規定,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在高稅率的時期購置機器設備。這是由于折舊費用抵減的所得稅額=折舊額×所得稅稅率,當企業處于高稅率的時期,上述金額較大,這樣就可以更好地發揮折舊費用的稅收擋板作用。
3.自行建造的機器設備竣工結算時瓤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也就是說,自行建造的機器設備在竣工結算后才開始計提折舊。如果企業當期虧損,尤其是近5年內很難實現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前期虧損時,企業可以適當推遲竣工結算的時期,以減少當期可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增加以后盈利期間所得稅前可扣除的折舊金額,從而減少或延遲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流出,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企業當期盈利,就應盡量提前進行竣工結算,盡早使用折舊額抵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