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減、免、抵、退”和“補、罰”的會計核算
在稅收實務中,國家為支持企業發展生產、擴大經營和鼓勵產品出口創匯,區別不同情況對納稅人的稅款采取“減、免、抵、退”的優惠政策,而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則采取“補、罰”稅款的措施。這是稅收調節國民經濟的一種手段,在會計處理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正確反映。本文擬以生產企業為例對此作初步探討。
一、稅收“減、免、抵、退”的會計處理
(一)實行“減、免”辦法的會計處理
1.內資各類企業經批準的減免稅:
①按照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額,除個別指定用途以外,應統一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結轉“盈余公積——國家扶持資金”科目單獨反映;
②稅法規定以外經批準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記入“補貼收入”科目,列入當期損益。
2.外資企業(包括港、澳、合資企業)經批準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在減免稅期間其減免稅額不作會計處理。
3.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減免稅,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辦法執行。
(二)實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辦法的會計處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征稅,然后再由稅務機關按照不同產品的退稅率退稅。
①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應收出口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規定的退稅率),借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計算出不予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一退稅率)],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②按照規定的征稅率計算的應交增值稅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③收到稅務機關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
④因不符合退稅規定,退稅憑證不全等造成無法退稅的,或者實際收到的退稅款與原申報退稅款不符的,應調整出口貨物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
⑤對已申報的退稅貨物,如發生退關退貨的,應根據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補交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的不予退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