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項目技巧
匯算清繳工作是對企業所得稅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統的計算、繳納過程,涉及大量稅收法規,而且與企業會計處理密切相關,一些平時不注意的財務處理問題會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體現出來,處理不當會面臨處罰和補稅、加收滯納金,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所以,企業應對照稅收政策,認真做好自查調整工作,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本文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第一年2008年匯算清繳情況的調查,整理了一些容易忽略的問題,為財會人員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提供參考。
一、費用扣除應當有真實合法的憑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規定,在發生具體的扣除事項時,憑證成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重要依據和證明材料。憑證是納稅人用來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并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通常所說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實際上主要是指納稅人取得的各類原始憑證。從日常工作情況來看,納稅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多種多樣,包括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納稅人自制的內部表單以及外界取得其他各類憑證等。發票作為一種重要的外來原始憑證,是納稅人接受稅務管理及制作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稅務部門征收稅款的基本依據。假發票的提供方賬外經營不納稅,接受方稅前扣除侵蝕稅基。還有一些行政事業單位也接受大量的假發票為使用者提供了偷逃納稅的便利,同時假發票的大量泛濫也為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小金庫等違法違紀現象提供了便利,成為敗壞社會風氣的土壤。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假發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違背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不合規定的票據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業務屬實但未取得合法票據,包括發生業務未索取發票、確實無法取得發票、取得假發票或白條收據等現象。二是業務虛假但取得的合法票據或發票與實際業務不符。三是在成本歸集方面存在沒有可信證據的現象。
二、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調查中發現,一些效益較好的大型企業、壟斷行業,為投資者和本企業職工購買國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以外的商業保險,變通名義,在稅前列支。有的還把為離退休人員購買的保險費也混入其中一并稅前扣除。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