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股東在國外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時間: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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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外資企業中的一位外國股東要把其所持股權轉讓給一家外國公司,在國外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均隸屬國外,并且股權合同簽訂地點也在國外。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由哪一方繳納?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暫行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另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91〕國稅發155號)規定,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貼花,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據此,只要是在中國境內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無論其在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規定貼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簽訂的,應在境內使用時予以貼花。在境內貼花時,由單方使用的則單方貼花。若雙方使用的,則雙方同時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