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稅變更企業性質的失敗籌劃方案
董某與他人在2008年5月成立了一家鋼材銷售公司,由于經營有方,自開業以來,生意一直不錯。為了達到少繳納增值稅的目的,董某于2009年1月注銷了該公司,并于2009年3月注冊成立了新公司,于2009年5月重新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董某的籌劃思路是:原有公司在成立之初購買了大量的鋼材,并取得了相應的進項稅金,這使得在一定期間內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從而不會產生應納增值稅。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庫存商品所包含的進項稅金被逐步消化,然后就會出現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的情況,進而產生應納增值稅。如果總是在即將產生增值稅的時候注銷原有公司,然后再重新注冊成立新公司,那不就可以永遠不用繳納增值稅了嗎?于是,董某就采取了上述“籌劃”方案。
2010年6月,稅務機關在對該新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新公司2009年6月份取得了一張異常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進項稅額為56491.07元,該貨物的付款日期為2009年4月17日。在金融危機期間,商家往往處于買方市場,提前付款的現象是很不正常的,于是稅務機關就到鋼材的銷售廠家進行調查。經調查發現,該貨物的實際發貨和付款時間都在2009年4月份,當時由于該新公司仍然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按照有關稅法的規定,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進的貨物,不能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額,因此就要求鋼材生產廠家將發票開具的時間推遲到一般納稅人認定之后,并在2009年6月份申報抵扣了這筆進項稅額。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之規定,要求該新公司轉出進項稅金并補繳相應的增值稅。
董某的稅收籌劃方案,從表面上看,確實可以達到少繳或不繳增值稅的目的,但是,縱觀全局,企業付出的代價也確實不少:
一是在企業頻繁的變更過程中,會重復支出較多的申辦費用,總體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主要是企業要重新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企業代碼證等,還要重新建立賬簿、重新領購發票,甚至要重新租賃經營場地、搬遷貨物等,這些活動都要耗費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二是影響企業的連續經營。企業在注銷原有公司后至新公司成立之前,由于企業沒有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不允許其進行銷售經營的;另外在沒有辦理稅務登記之前,企業不能領購和開具發票,客戶也是不會購買其貨物的,企業只能處于停業狀態,這無疑會浪費掉企業寶貴的經營時間。
三是頻繁變更企業將使經營者的信譽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購銷企業都會對該經營者不穩定的經營現狀產生顧慮,與這樣的企業合作是缺乏安全感的,至少合作的范圍和深度將受到很大限制,進而必然對企業的市場營銷產生消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