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資子公司改制避免重復征稅的稅收籌劃
時間: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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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A公司是湖北省的一家以建筑安裝為主導產業的大型集團企業,該集團總公司下設建筑安裝公司、鋼結構公司、混凝土公司、門窗加工廠、預制構件公司五家子公司。該集團總公司順應國家對稅收政策的調整,對集團公司進行了全面的整合:對原有的全資子公司一律改組改制為非法人的分支機構。通過機構的整合,全年共節約稅收成本上千萬元。
根據原營業稅的相關政策規定,對納稅人自己生產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應當在貨物移送時征收增值稅,同時對其貨物價款還必須并入建筑業計稅營業額,再征收一道營業稅,這樣就形成了重復征稅。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對納稅人在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或應稅貨物)的營業額(或銷售額)。但分別納稅的前提必須是建筑企業自己生產的貨物。對建筑企業外購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其營業額仍然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因為該集團公司下設的子公司為法人公司,對建筑安裝公司從其他子公司購入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的,子公司應當繳納增值稅,同時,對建筑安裝公司在計算“建筑業”營業稅時,還必須包括支付給子公司的貨物價款。通過將子公司全面改組改制為非法人的分支機構后,對各分支機構生產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就構成了“自產貨物自用”的事實,在計算“建筑業”營業稅時,其計稅營業額就不再包括自產貨物的價款,從而避免了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