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稅收籌劃方略
在我國房地產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房屋租賃市場也特別活躍。對于房產租賃中涉及的房產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用房屋的房產稅是依據房產原值計算繳納的,稅率只有1.2%,而房屋出租的房產稅是依據房屋租金計算繳納,稅率是12%。出租房屋的房產稅稅率是自用房屋的10倍,而且12%的房產稅稅率相對于營業稅5%的稅率也是明顯偏高的。因此,部分房屋出租人對于房屋出租過程中,如何合理進行稅收籌劃避稅也是特別關注。這里我們簡單介紹一下目前房屋出租過程中房產稅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以及相關的籌劃風險。
一、正確劃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賃的價款根據相關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存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以及各種油氣灌等,不屬于房產。
籌劃要點:出租人在簽訂房產出租合同時,對出租標的物中不屬于房產的部分應單獨標明,而達到少繳房產稅的目的。比如,出租人既出租房屋也出租場地,既出租房屋也出租機器設備,如果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能分別列明房屋租賃價款和非房屋租賃價款的,只要就房屋租賃價款部分按12%繳納房產稅。
籌劃風險:主要納稅人是實事求是地進行價款劃分,是正當的稅收籌劃行為,不存在風險。但是,出租人可能從少繳房產稅的目的出發,刻意提高非房屋出租的價款,壓低房屋出租的價款以達少繳房產稅的目的。對此,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已經聯合物價、房產部門根據地段出臺的房屋最低租金計稅價格,如果出租人房屋租金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必須按照地稅機關的足底租金計稅價格繳納房產稅。
二、出租變倉儲房屋出租這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倉儲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儲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房屋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繳納房產稅。而倉儲由保管人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籌劃要點:在房產稅從價計征的稅負明顯低于從租計征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變房屋出租為倉儲保管合同,而達到少繳房產稅的目的。當然,這個籌劃是有前提條件的,即承租人租賃房產的目的是用來堆放、儲存物品,如果不是這個目的,一般是不能按這個思路進行籌劃的。
籌劃風險:該籌劃從稅務角度是不存在風險的,但從出租變倉儲就為出租人帶來了新的經營風險,即出租人在倉儲合同下必須承擔貨物的保管責任,發生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般承租人擬儲存的貨物屬于易保管且價值較低的情況下,該籌劃才可行。如果倉儲的貨物價值量高,發生盜損的可能性較大,則該方案風險太大,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