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中增值稅的籌劃
(一)從事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可通過企業分立進行增值稅籌劃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到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對于混合銷售行為,我國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7%、13%(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和4%。而營業稅(娛樂業除外)的稅率一般為3%—5%。因此,從整體上看,增值稅的稅負高于營業稅。所以,對于一些從事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來說,可以考慮將這一部分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分離 出去,單獨成立一個企業,從而實現企業總體流轉稅稅負的降低。
(二)以自產初級農產品或自行收購的廢舊物品為原料進行產品生產的企業可利用企業 分立進行增值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對于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考慮到一般納稅人購進這些農產品時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因此又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抵扣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但對于使用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廢舊物資的收購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就為這兩類企業通過企業分立進行增值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三)通過企業分立對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進行籌劃
為了便于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我國稅法將增值稅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銷售收入)及會計核算體系的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較高。但有時候情況恰恰相反,對于一些產品增值率高,進項稅額少的一般納稅人來說,它所承擔的增值稅稅負有時會遠遠超過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差異情況可通過以下公式來進行推導:(這里假設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其他檔次稅率的推導方法相同。)
一般納稅人產品的增值率=(不含稅銷售收入- 不含稅購進額)÷不含稅銷售收入
=(不含稅銷售收入×17%-不含稅購進額×17%)÷(不含稅銷售收入×17%)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