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籌劃策略
時間: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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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某公司準備投資興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處中部的小縣城,銷售商品混凝土還是個新生事物,公司計劃3年內主要推廣商品混凝土,預計銷售額不是很大。實行消費型的增值稅后,外購的攪拌設備、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較大。對于這種情況,公司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還是選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如何進行納稅安排?
稅收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該公司用1000萬元興建攪拌站,500萬元購入混凝土運輸車,100萬元購入泵車。主打產品C15混凝土每年生產銷售5萬立方米,銷售價300元/立方米(含5公里運價20元、泵送費平均60元),總銷售金額1500萬元(為了方便,凡涉及增值稅銷售價格均為不含稅價,下同)。生產C15混凝土每方耗用水泥307公斤,金額92元、進項稅15.64元,中沙0.511元/立方米,金額30元、石子0.83元/立方米,金額20元、水0.22元/立方米,金額0.22元,進項稅0.01元,電費2千瓦/小時,金額2元,進項稅0.34元,生產1立方米混凝土的進項稅為15.99元。混凝土運輸車年度耗油為200萬元,進項稅34萬元。
第一種方案:3年內選擇按一般納稅人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3年的進項稅合計613.85萬元。
1.設備進項稅額=(1000+500+100)×17%=272(萬元)。
2.生產混凝土進項稅=5×3×15.99=239.85(萬元)。
3.運輸車輛的油料進項稅為34×3=102(萬元)。
(二)3年的銷項稅=5×300×3×17%=765(萬元)。
(三)3年應納稅=765-613.85=151.15(萬元)。
第二種方案:按簡易辦法征收,3年的應納稅額為:1500×3×6%=270(萬元)。
從上述兩個方案的結果來比較,第一種方案比第二種方案節稅118.85萬元。這就說明,新辦的商品混凝土企業適宜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3年后,由于沒有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加上沙子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發票,此時選擇按簡單辦法征收增值稅比較好。
稅收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該公司用1000萬元興建攪拌站,500萬元購入混凝土運輸車,100萬元購入泵車。主打產品C15混凝土每年生產銷售5萬立方米,銷售價300元/立方米(含5公里運價20元、泵送費平均60元),總銷售金額1500萬元(為了方便,凡涉及增值稅銷售價格均為不含稅價,下同)。生產C15混凝土每方耗用水泥307公斤,金額92元、進項稅15.64元,中沙0.511元/立方米,金額30元、石子0.83元/立方米,金額20元、水0.22元/立方米,金額0.22元,進項稅0.01元,電費2千瓦/小時,金額2元,進項稅0.34元,生產1立方米混凝土的進項稅為15.99元。混凝土運輸車年度耗油為200萬元,進項稅34萬元。
第一種方案:3年內選擇按一般納稅人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3年的進項稅合計613.85萬元。
1.設備進項稅額=(1000+500+100)×17%=272(萬元)。
2.生產混凝土進項稅=5×3×15.99=239.85(萬元)。
3.運輸車輛的油料進項稅為34×3=102(萬元)。
(二)3年的銷項稅=5×300×3×17%=765(萬元)。
(三)3年應納稅=765-613.85=151.15(萬元)。
第二種方案:按簡易辦法征收,3年的應納稅額為:1500×3×6%=270(萬元)。
從上述兩個方案的結果來比較,第一種方案比第二種方案節稅118.85萬元。這就說明,新辦的商品混凝土企業適宜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3年后,由于沒有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加上沙子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發票,此時選擇按簡單辦法征收增值稅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