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資本運營中幾種不合理的避稅方法
合理避稅,也稱為節稅或稅務籌劃,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通俗地講,合理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利用某種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他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展開的,因此在稅務管理上不應反對,只能予以保護。
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發現企業采取以下一些不合理的避稅方法:
一、假投資入股,真資產轉讓
有的企業在處置其資產時,為逃避納稅,相互簽訂假合同,采取假投資入股的方式企圖達到少繳稅款。這些稅務機關可從其數據的變化中發現蛛絲馬跡。如某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申報稅款的數據分析中發現,該納稅人申報的土地使用稅突然減少很多,于是派人去該單位調查情況。該單位負責人稱有一塊土地已用于投資入股,并已辦理了土地權屬變更,并向稽查人員出示了股東會議決議以及國土局的批文。但稅務人員通過查看公司賬簿,發現“長期投資”科目未有任何記載,“無形資產”科目也未有任何變動,而且有一筆收取的對方款項掛在“其他應付款”中。由于變更土地使用權權屬以及股東投資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土資源兩部門,于是,稅務人員決定到這兩個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國土局的經辦人員證實,確有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另一公司之事,并向稽查人員提供了雙方公司當時提交的申請報告,出具了文件批復。但在工商局的檔案資料中,卻未找到另一公司因股份變動而申請注冊變更的相關資料。于是重新約談該單位的法人代表及財務負責人,終于說出了該公司在實施土地轉讓的時候不想交納無形資產轉讓的相關稅費,因此就想出了虛假投資入股方式實施土地轉讓的主意。結果最終不僅補繳了稅款、滯納金,還被稅務機關處以偷逃稅款一倍的罰款。
二、股權平價轉讓,溢價暗渡陳倉
近年來,資本市場日趨紅火,資本收益率也日益升高,股權轉讓作為資本市場中一種重要的交易形式,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或個人間出現。在股權轉讓業務中,轉讓價格是計算應納稅款的重要依據。于是部分納稅人就打起了這方面的主意。一方面,因股權轉讓有著一定的隱蔽性,稅務機關往往在股權轉讓雙方已經完成股權轉讓后,才能從工商管理部門的定期數據交換、稅務登記變更等環節獲得相關的交易信息;另一方面,股權轉讓各方為了逃避相關稅收,往往會達成某種默契,簽訂一份平價轉讓或低于實際轉讓額的虛假股權轉讓合同報給稅務機關,交易價格“暗箱操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文件規定,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核定轉讓收入的方法,一樣會讓造假者難逃法網。
三、變相分紅,隱瞞稅收
一方面,投資分紅長期掛“利潤分配”科目,造成公司從未分紅的現象;另一方面,利用公司間往來科目,支付投資者紅利而不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某企業將應付投資者的紅利,以投資者另行設立公司借款名義撥付,長期掛“其他應收賬款”科目,有借無還,以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或是公司股東從公司借款,長期不還。而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個人投資者從所投資單位借款,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未歸還,又未用于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以看成是企業對投資者的分紅,交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