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促銷稅務規劃的節稅分析
某大型商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假定每銷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為60元。年末商場決定開展促銷活動,擬定“滿100送20”,即每銷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優惠。具體方案有如下幾種選擇:
①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8折商業折扣的優惠;
②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贈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兌換現金,下次購物可代幣結算);
③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另行贈送價值20元禮品;
④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返還現金“大禮”20元;
⑤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加量,顧客可再選購價值20元商品,實行捆綁式銷售,總價格不變。
現假定商場單筆銷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稅收負擔和稅后凈利情況如下(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
方案一:滿就送折扣的涉稅分析
這一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銷售票據上注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應納增值稅=(80÷1.17)×17%-(60÷1.17)×17%=2.90(元);銷售毛利潤=80÷1.17-60÷1.17=17.09(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25%=4.27(元);稅后凈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滿就送贈券的涉稅分析
按此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贈送折扣券20元,則顧客相當于獲得了下次購物的折扣期權,商場本筆業務應納稅及相關獲利情況為: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25%=8.55(元);
稅后凈收益=34.19-8.55=25.64(元)。
但當顧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時,商場就會出現按方案一計算的納稅及獲利情況,因此與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資金增量部分的時間價值而已,也可以說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滿就送禮品的涉稅分析
此方案下,企業的贈送禮品行為是有償贈送行為,不應視同銷售行為,不應計算銷項稅額(其實禮品的銷項稅額隱含在企業銷售滿100元的商品的銷項稅額當中,只是沒有剝離出來而已。因此對于禮品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申報抵扣,贈送禮品時也不應該單獨再次計算銷項稅額。);但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要計算企業所得稅,不過禮品是外購的,其銷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購成本12元,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送的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25%=8.55(元);
稅后凈收益=34.19-8.55-3.3=25.64(元)。
方案四:滿就送現金的涉稅分析
商場返還現金行為亦屬商業折扣,與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與定額折扣的區別,相關計算如下。
在這種情況下,所贈送的現金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由商家承擔。
應交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應交個人所得稅=20÷(1+20%)×20%=3.3(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25%=8.55(元)
企業利潤=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稅后凈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滿就送加量的涉稅分析
按此方案,商場為購物滿100元的商品實行加量不加價的優惠。商場收取的銷售收入沒有變化,但由于實行捆綁式銷售,避免了“無償贈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23.93(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3.93×25%=5.98(元);
稅后凈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與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銷售試作相關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1.17)×17%-(12÷1.17)×17%=1.16(元);銷售毛利潤=20÷1.17-12÷1.17=6.84(元);應納企業所得稅=6.84×25%=1.71(元);稅后凈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計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終可獲稅后凈利為(12.82+5.13)=17.95元,與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銷售,則稅后凈收益還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優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銷售能否及時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還得考慮存貨占用資金的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商場“滿就送”的最佳方案為贈送折扣券的促銷方式,其次為贈送禮品方案,再次為“滿就送加量——加量不加價”的方式和,最后是打折酬賓,而返還現金的方式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