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避稅天堂”避稅不再容易
愈演愈烈的利用離岸金融中心避稅這個世界性難題,近年來,國際社會紛紛掀起“查稅風暴”,直指“避稅天堂”。中國政府也開始采取措施,一方面通過立法彌補反避稅法律空白,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大了與稅收協定國的情報交換力度,以遏制利用“避稅天堂”避稅的行為。
情報交換“換”回900萬元稅款20世紀50年代以來,離岸金融中心異軍突起,這個最初為逃避監管而產生的離岸金融市場,在國際資本流動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已經成為世界性潮流的情況下,不少國家開始有意識地在本國設立離岸金融市場,試圖獲得提高金融服務收入、資本流入以及增加本國金融服務業就業等利益。1989年以來,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先后批準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在國內試辦離岸金融業務。
但是,在離岸金融中心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其避稅功能也被大肆利用。有人形容,離岸金融中心就像一塊磁力無窮的大磁鐵,將各國的稅款瘋狂地吸引過去。
去年9月,我國一筆900多萬元的稅款就差點被其“吸走”。
2003年3月19日,我國一家內資公司注冊成立,注冊資金8億元人民幣,主營業務是液化天然氣的生產和銷售。2006年7月1日,該公司原有的兩個控股公司和位于離岸金融中心D國的D公司簽署了合資協議,D公司購得了該內資公司33.32%的股份。就在合資協議簽署27天后,上述投資三方又簽署了增加投資的協議,D公司持股比例由此降為24.99%.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方投資比例低于25%的,按內資企業對待,不得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絕大多數企業都希望通過與外商合資,以享受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D公司只要再追加萬分之一的投資,就能夠享受我國的優惠政策,但它的投資比例為何恰恰是24.99%?這是巧合還是人為策劃?
2007年6月,在與該內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僅一年的時間,D公司就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以4597萬美元的價格將其持有的24.99%的股權全部轉讓出去,獲益1217萬美元,收益率高達36%.經調查證實,如此高的收益率并非企業實際經營成果,而是按事前的合同早已約定好了的。
當D公司準備將轉讓股權所得匯出境外時,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要求其出具稅務部門的售付匯證明。該公司相關人員便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其理由是,根據中國和D公司所在國稅收協定之規定,轉讓除不動產、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相關締約居民國征稅。也就是說,D公司該筆4597萬美元的股權轉讓款只在其所在的D國納稅。但我稅務人員認為,D國是否對上述轉讓款有征稅權取決于D公司是否構成其居民,而D公司提供的兩份居民身份證明并非來自D國最高稅務管理當局,不能作為稅收執法依據。
因此,我稅務人員圍繞居民身份的確定及稅收協定條款的適用問題展開調查。有意思的是,D公司提供的證據竟證明該公司的三位董事同住在一個房間,這個國際玩笑開得實在有點兒大了。
根據我國和D國的雙邊稅收協定,發生在我國的財產轉讓收益我國沒有征稅權,此項所得征稅權在對方。然而,D公司所在的國家是離岸金融中心,其國內法對此項收益又不征稅,此項所得明顯存在雙重不征稅的問題。而就在D公司是否構成D國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確的情況下,購買D公司股權的中方企業卻多次催促稅務部門盡快答復是否征稅并希望稅務部門配合辦理付匯手續。否則,根據股權轉讓付款協議,如果不按時匯款,中方企業將額外支付高額利息。
為了避免中方企業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又確保我國的征稅主動權不喪失,國家稅務總局立即啟動情報交換機制,開展對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證工作,判定對其是否可以執行雙邊稅收協定。
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離岸金融中心一般不會主動配合提供情報。經我方三次催促,對方稅務當局對我方情報請求做出了正式回復,證明D公司不是D國的居民公司。D公司不是D國的居民公司,就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其在華投資活動中的所得須按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就這樣,一起利用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稅收協定規避我國稅收的企圖,被及時發現并制止,險些被離岸金融中心“吸走”的900多萬元稅款,悉數入庫。
“應對離岸避稅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話題。”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案例僅僅是我國應對離岸避稅眾多案例中的一個。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企業通過轉讓定價、濫用避稅地、受控外國公司、濫用稅收協定、改變居民身份等手段避稅大行其道,而且常常是幾種避稅手段彼此交織在一起,極大地增大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特別強調,各國遏制納稅人利用避稅地避稅的行為,并不是將離岸金融中心“一棒子打死”,而是只針對避稅港型的離岸金融中心以及企業的惡意稅收籌劃。因此,我國稅務機關在反避稅工作中也奉行這個原則。
一張光盤引發多國“查稅風暴”
一般來講,國際避稅地是指那些不課征某些所得稅和財產稅,或者所得稅和財產稅稅率遠遠低于國際一般水平的國家和地區。而離岸金融中心具有高度的信息保密性,沒有外匯管制,更不用承擔沉重的稅務負擔,避稅很方便等特點。這使得他們成為“避稅天堂”而倍受追捧。
位于瑞士和奧地利之間、人口不足4萬的小國列支敦士登是一個典型的避稅港。但就是這個不起眼的小國,卻掀起了德國2008年的查賬風暴。
2008年2月14日凌晨,德國警方搜查了德國郵政總裁楚姆溫克爾的住宅和辦公室。隨后,德國檢察院指控他隱瞞了在列支敦士登銀行存款所得高達幾千萬歐元的利息。原來,早在2006年,列支敦士登LGT皇家銀行一名雇員將一張光盤以460萬歐元的價格賣給德國聯邦情報調查局,而這個光盤里載有1000多名納稅人在該避稅地的巨額秘密賬戶信息,其中約750名為德國納稅人。德國財政部估計,上述調查將挽回10億歐元的稅款。
除德國以外,英、美、法、奧地利、西班牙、希臘、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十幾個國家先后表示將對本國居民在列支敦士登和其他避稅地此類避稅行為進行調查。英國皇家稅收和海關當局已列出3萬人的“黑名單”。
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有關專家的說法,從國際結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三家所掌握的數據分析,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地總共擁有5萬億至7萬億美元資金。稅收正義網絡組織保守估計,由于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港的存在,全球每年流失稅款2500億美元。
專家介紹,新加坡已和盧森堡、瑞士成為世界三大私人財富中心,開曼群島是世界第五大銀行中心。而人口不足3萬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已發展成為世界上著名的國際公司中心,保守估計有70萬家空殼公司在該地注冊成立。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說,此類公司是納稅人在境外藏匿資產、掩蓋真實受益所有人最常見的實體形式。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強調,納稅人將巨額款項存放于避稅地,原因就在于避稅地嚴密的金融保密法規以及與國外主管稅務當局不進行有效稅收情報交換。因此,為敦促避稅港與主流社會交換信息,經合組織于1998年和2000年兩次公布關于有害稅收競爭的報告,發布避稅地標準,敦促避稅地承諾進行有效的情報交換。經合組織還于2002年發布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范本》(以下簡稱《協議范本》)。在此基礎上,又于2004年列出了同意合作的避稅地名單,改稱其為離岸金融中心。
該負責人說,國際社會對避稅地濫用問題持一致強硬的態度。據了解,目前全球38個避稅地中只有列支敦士登、安道爾和摩納哥三個國家仍在情報交換方面進展緩慢,被列為不合作避稅地。而各主權國家已紛紛與有關的離岸金融中心談簽了《協議范本》,已簽署的此類雙邊協議達46個,僅2008年簽署的就有22個。權威專家表示,《協議范本》的談簽必將是21世紀世界主要國家經濟領域應對避稅地濫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國將加大稅收情報交換執行力度據商務部統計,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5年間,英屬維爾京群島(英文簡稱BVI)對華投資額為327億美元,而2006年僅僅一年間,BVI對華投資額達112億美元,占當年我國吸引外資總額的17.8%,僅次于香港,居第2位。2007年,這一數字上升至165.52億美元,占對華投資額的19.8%.2007年1月至11月,同為避稅地的開曼群島實際進入我國外資金額達22億美元,位居同期我國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地的第7位。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設立子公司,或在低稅、少稅的避稅地設立子公司擴展海外投資項目。商務部的統計顯示,在BVI注冊的70多萬家企業中,大約近20萬家與中國企業有關。截至2006年9月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已經達到了712.2億美元,設立境外機構的中資企業已經達到了1萬多家。
通過避稅地避稅,已成為避稅的重要方式,特別是在過去內外資兩套所得稅法并存的情況下尤為嚴重。
有關專家表示,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納稅人利用中國所獨有的內外資兩套所得稅法套取稅收利益的政策環境已不復存在。但同其他國家一樣,中國國際和國內的法律和政策差異,將給納稅人避稅留下稅收籌劃的空間。
所幸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出臺,極大地提升了反避稅立法級次,為稅務機關反避稅提供了更加明晰的行動依據,一改長期以來納稅人避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歷史,其避稅風險明顯增加。
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十章第九十二條就規定,濫用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避稅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均可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專家表示,企業的避稅事實一經查證,稅務機關不僅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而且還將對其進行加息罰款。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離岸中心的特殊性,主權國家一般不會與其談簽全面的稅收協定。但為了應對離岸中心帶來的稅收挑戰,主權國家則會主動或應其請求與其談簽《稅收情報交換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在離岸中心稅制不透明前提下,談簽雙邊《協議》并且根據協議進行有效情報交換是解決主權國家和離岸中心稅收信息不對稱的有力手段。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將積極推進與相關離岸金融中心的《協議》談簽和有效執行。目前,這項工作正在順利進行。
據了解,今后我國將進一步加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條款的執行力度。目前我國已對外簽署了90個稅收協定,其中87個已生效執行。上述協定都含有情報交換條款。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大該條款執行力度,加強與稅收協定締約國稅務當局的國際稅收征管合作。同時,我國還將積極拓展國際稅收征管互助,逐步達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范本的有關要求。
一國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管理是開放經濟條件下國家稅收非常重要的方面,各國都將其列入國際稅收管理范圍。我國在立法方面已有成功嘗試。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這個規定的目的就在于防范企業通過建立受控外國公司進行各種不合理的商業安排,將利潤轉移出去,從而延遲甚至逃避國內的納稅義務。盡管這種情況在我國內資企業中還不多見,但為了防患于未然,國家稅務總局將在今后專門出臺有關受控外國公司稅收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及一系列相關配套法規,建立完善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國際避稅行為。
同時,為切實做好我國的反避稅工作,逐步提高各地稅務機關反避稅的能力,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有效培訓,逐步增強基層稅務機關情報交換的意識,注重人才培養,建設一支過硬的反避稅人才隊伍,加強與銀行、商務、工商、外匯等相關部門的配合,不斷提高我國的反避稅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