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也可在“事后”進行
發生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的“事前性”,是稅收籌劃的特性之一。但在稅收實踐中筆者發現,事前籌劃是普遍的,但不是絕對的、納稅義務發生以后的稅收籌劃也是可能的。
一、選擇稅收優惠期間的籌劃
案例: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8月開業。當年獲得利潤200萬元。
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籌劃:如果企業預測以后年度的盈利水平將大大超過2002年,可選擇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減免稅優惠;如果企業預測以后年度盈利水平不高或者可能發生虧損,就應當選擇從2002年度開始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成本、費用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籌劃
案例一:某工效掛鉤企業1997年度以前形成工資基金結余300萬元,1998年度以后形成工資基金結余500萬元。2002年度有關部門核定提取的工資總額為1200萬元,實際支出1300萬元,即必須動用工資基金結余100萬元。
政策:國稅發[1998]86號文件規定:從1998午度起,經批準實行丁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時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任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籌劃:企業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已經在稅前扣除,在動用時不必進行納稅調整、企業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尚未在稅前列支(在形成年度應當申報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在動用時,應當申報調減動用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申報2002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如果企業需要少繳企業所得稅,應當申報動用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如果企業2002年度享受減免稅優惠或者需要在稅前彌補虧損、應當申報動用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
案例二:某企業2001年度支出廣告費800萬元,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200萬元;2002年度支出廣告費100萬元,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300萬元。
政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籌劃:該企業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萬元廣告費可元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在申報2002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申請結轉扣除廣告費200萬元,也可以不申請扣除,繼續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其籌劃思路與案例一相同。
三、投資收益彌補虧損的籌劃
案例:某企業(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2002年度發生虧損50萬元,從A企業(稅率為24%)分回稅后投資收益80萬元。從B企業(稅率為15%)分回稅后投資收益40萬元。
政策:財稅[1997]22號文件規定:“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啟、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
發生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的“事前性”,是稅收籌劃的特性之一。但在稅收實踐中筆者發現,事前籌劃是普遍的,但不是絕對的、納稅義務發生以后的稅收籌劃也是可能的。
一、選擇稅收優惠期間的籌劃
案例: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8月開業。當年獲得利潤200萬元。
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籌劃:如果企業預測以后年度的盈利水平將大大超過2002年,可選擇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減免稅優惠;如果企業預測以后年度盈利水平不高或者可能發生虧損,就應當選擇從2002年度開始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成本、費用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籌劃
案例一:某工效掛鉤企業1997年度以前形成工資基金結余300萬元,1998年度以后形成工資基金結余500萬元。2002年度有關部門核定提取的工資總額為1200萬元,實際支出1300萬元,即必須動用工資基金結余100萬元。
政策:國稅發[1998]86號文件規定:從1998午度起,經批準實行丁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時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任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籌劃:企業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已經在稅前扣除,在動用時不必進行納稅調整、企業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尚未在稅前列支(在形成年度應當申報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在動用時,應當申報調減動用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申報2002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如果企業需要少繳企業所得稅,應當申報動用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如果企業2002年度享受減免稅優惠或者需要在稅前彌補虧損、應當申報動用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
案例二:某企業2001年度支出廣告費800萬元,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200萬元;2002年度支出廣告費100萬元,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300萬元。
政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籌劃:該企業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萬元廣告費可元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在申報2002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申請結轉扣除廣告費200萬元,也可以不申請扣除,繼續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其籌劃思路與案例一相同。
三、投資收益彌補虧損的籌劃
案例:某企業(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2002年度發生虧損50萬元,從A企業(稅率為24%)分回稅后投資收益80萬元。從B企業(稅率為15%)分回稅后投資收益40萬元。
政策:財稅[1997]22號文件規定:“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啟、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
籌劃:在申報2002年度企業所得時,企業應當先將適用稅率較低的B企業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用適用稅率較高的A企業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彌補虧損。
需要說明的是,“事后籌劃”的存在,主要是因為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具有選擇性造成的,其空間相對較小,而且“事后籌劃”的有關事項在事前也是應當能夠預測和籌劃的,所以事后籌劃并不影響稅收籌劃的事前性。:在申報2002年度企業所得時,企業應當先將適用稅率較低的B企業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用適用稅率較高的A企業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彌補虧損。
需要說明的是,“事后籌劃”的存在,主要是因為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具有選擇性造成的,其空間相對較小,而且“事后籌劃”的有關事項在事前也是應當能夠預測和籌劃的,所以事后籌劃并不影響稅收籌劃的事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