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中必須分清的三個概念
在理解稅收籌劃的概念時,我們有必要對三個概念作一定的了解和比較:即偷稅,避稅和節稅。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
有關于偷漏稅的定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中的相關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偷稅是一種公然違反稅法規定,與稅法相對抗的行為。偷稅的主要手段表現為納稅人通過有主動隱匿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騙性質。而稅收籌劃是尊重稅法規定的,即首先在遵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現有稅收法律優惠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營情況來制定最有利的涉稅方案,稅收籌劃性質中首先的一條就是合法。
在法律后果上,偷稅行為是屬于稅法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因而一旦被稅務機關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世界上各國稅法對隱瞞納稅事實的偷逃稅行為都有處罰規定。而稅收籌劃則是通過某種合法的形式來盡可能減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經濟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事實上都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各國政府對此一般都是默許,甚至是鼓勵的。
從社會影響看,偷稅是公然違反稅法、利用虛假的申報減少納稅,因此,偷逃稅是納稅人一種藐視法律的行為,各地稅務機關為了防止納稅人的偷漏稅,均在進一步的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法。而稅收籌劃的成功則需要納稅人及籌劃人對稅法條文的熟悉和稅法精神的充分理解,同時又要掌握必要的籌劃技術,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或者缺陷,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精心安排,以期達到納稅負擔最小的經濟行為。比如我國的一些企業為了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兩免二減半”的稅收優惠,從國外請來客商,不要其投資,只借其名義,成立所謂的外商投資企業。一邊享受外商的優惠,另一邊,進行的卻是內資企業的生產和經營。顯然,避稅行為是違背了稅法優惠政策制定時的精神和意圖,是不符合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的。因此,其必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
有關“避稅”是否合法的爭論一直在進行。避稅者根據“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認為避稅“合法”。因為其在一定時候的確是可以為納稅人帶來利益,因此,在一開始,避稅的概念是中性的,也曾在納稅人中風靡一時。但隨著避稅范圍的擴大,給我國財政收入造成的影響也在不斷的增大,政府在稅法中不斷的加入反避稅條款。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避稅已不再是中性的行為,而是法律條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對甚至是打擊的一項非合法的行為。
可以這樣說,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和不成熟之處,靠小聰明去打稅法的“擦邊球”,以謀取稅收利益。而稅收籌劃則是遵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和遵循政府的稅收立法意圖,在納稅義務發生前為了節稅而所作的對投資、經營、財務活動的事先安排。避稅盡管在形式上并不違法,甚至體現了籌劃者的一種“聰明”。但其實質是有悖于稅法的立法意圖的;稅收籌劃從形式到內容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國家稅收政策的意圖,是稅收法律予以保護和鼓勵的。
三、稅收籌劃贊同節稅的概念
節稅是指遵循稅收法規和政策的要求,以合法方式減少企業的稅負的行為。節稅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為,其合理性體現在其行為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精神。
在我國的稅收理論及實踐中,目前廣泛贊同稅收籌劃等同于節稅的概念。在國家稅務總局出版的有關稅務籌劃書籍及中國稅務報中,很明確的把稅收籌劃定義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國家對于節稅的概念完全是持鼓勵、支持的態度。因為節稅行為經常是與環境保護,高科技,下崗再就業,引進國外資金投入及引進先進技術,擴大產品出口創匯等我國政府鼓勵的項目相聯系的,它所體現的是實實在在的為國分憂,也是實實在在的強國富民。節稅行為完全是個人(股東),集體(納稅人),國家三者稅收利益的最佳結合點。
最后,我們要表明一個很明確觀點:愚蠢的人去偷稅;聰明的人去避稅;智慧的人是去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