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籌劃的四個概念要分清
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納稅籌劃、避稅籌劃四個概念,互相區別,各有側重,不能混為一談。
稅務籌劃的主體應該涉及征納雙方,其內涵最廣、范圍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稅事務,是同時站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角度對稅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全方位的策劃,以期達到相對的征稅效果最好、征稅成本最低和納稅成本最小化、稅負最小化,以及涉稅零風險的效用總和,實質上是一個雙贏的選擇,應該包括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兩方面的內容。它有利于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的良性發展,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普法意識,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
稅收籌劃的主體應該是稅務機關,主要從一個稅收管理者的角度出發研究如何加強稅收立法、完善稅收法制,以及改進征管措施、組織和控制稅源、提高征管水平的籌劃或者說策劃,他可以分解成稅收立法籌劃和稅收征管籌劃兩方面。他有利于保障公平的市場競爭,為納稅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
納稅籌劃的主體是納稅人。主要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對納稅人的涉稅事項進行策劃,以實現其綜合利益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這是通常所指的納稅籌劃。筆者認為,目前納稅籌劃更多的是指納稅人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而采用的“非違法”手段,對自身的經濟活動進行策劃安排的總和。幾乎所有的納稅籌劃方案都有以下幾個共同特征:一是在取得相同收入、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可能少繳稅款,即稅收負擔最小化包括稅收負擔率和稅收負擔額兩部分;二是在繳納的稅款相同的情況下,取得盡可能多的收益(利潤);三是在收益(利潤)相等的情況下,盡可能用較少的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去實現。因此,納稅籌劃的最終目標應該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前提下的稅負降低。因此,總體來說,納稅籌劃應該與企業價值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
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用表面上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條文規定,實質上是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各種手段,利用稅法漏洞、空白點獲取納稅收益的行為。因此,所謂避稅籌劃行為雖然不違背稅法的現有條文,但與稅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