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收益籌劃原理
絕對收益籌劃原理是指使納稅人的納稅總額絕對減少,從而取得絕對收益的原理,它又分為直接收益籌劃原理和間接收益籌劃原理。
(一)直接收益籌劃原理
直接收益籌劃原理是指通過稅務籌劃直接減少納稅人的納稅絕對額而取得的收益。
假定某公司可供選擇的籌劃方案有i個,這些方案使用的籌劃技術不完全相同,但在一定時期所取得的稅前所得相同,那么,這些方案在一定時期節減的稅收就不相同,納稅人在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也不相同。這些籌劃方案可作如下表示:
∑T1=∑T-∑Sr1-∑St1-∑Sp1-∑Sd1-∑Sc1-∑Sb1.
∑T2=∑T-∑Sr2-∑St2-∑Sp2-∑Sd2-∑Sc2-∑Sb2
∑T3=∑T-∑Sr3-∑St3-∑Sp3-∑Sd3-∑Sc3-∑Sb3,
……
∑Ti=∑T-∑Si=∑t-∑Sri-∑Sti-∑Spi-∑Sdi-∑Sci-∑Sbi
其中:∑T=納稅人不采用籌劃方案時,其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
∑Ti=納稅人采用籌劃方案i后的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
∑Si=納稅人采用方案i籌劃后,其一定時期可能凈節減的稅額
∑Sri=納稅人采用方案i籌劃后,其一定時期因減免稅而可能凈節減的稅額
∑Sti=納稅人采用方案i籌劃后,其一定時期因稅率差異而可能凈節減的稅額
∑Spi=納稅人采用方案i籌劃后,其一定時期因分割而可能凈節減的稅額
∑Sdi=納稅人采用方案i籌劃后,其一定時期因扣除而可能凈節減的稅額
∑Sci=納稅人采用方案i籌劃后,其一定時期因抵免而可能凈節減的稅額
∑Sbi=納稅人采用方案i籌劃后,其一定時期因退稅而可能凈節減的稅額
說明:(1)i=1,2,3,……
(2)∑表示一定時期內的納稅額或節減稅額的總和。稅務籌劃的目標是使籌劃期間內的稅負最小化。一項有效的稅務籌劃必須著眼于整個籌劃期間。因為籌劃期間一般不應局限于1年,如果只考慮減少當年的稅額,而不考慮這種減少對其他年份的抵消效果,可能將導致更多的納稅額。
(3)公式中各項籌劃技術的凈節減稅額可能為0,也有可能為負數,即為增加稅額。
(4)公式中各項籌劃技術有可能相互影響,即一項籌劃技術可能導致另一項籌劃技術更加節減稅額,也可能另一項籌劃技術反而增加稅額。
經過比較,從i項方案中選擇納稅總額最少的一項方案。
[例1一2]假定某公司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為∑T=100萬元,現在有以下三個稅務籌劃方案:
方案1:∑Sr1=10萬元,∑St1=5萬元,∑Sp1=0萬元,∑Sd1=一5萬元,∑Sc1=5萬元,∑Sb1=0萬元
方案2:∑Sr2=20萬元,∑St2=一5萬元,∑Sp2=0萬元,∑Sd2=10萬元,∑Sc2=10萬元,∑Sb2=5萬元
方案3:∑Sr3=10萬元,∑St3=10萬元,∑Sp3=0萬元,∑Sd3=一20萬元,∑Sc3=10萬元,∑Sb3=0萬元
按照絕對收益籌劃原理,可以對各方案進行如下比較:
方案1:一定時期納稅人可能凈節減的稅額為:
∑S1=∑Sr1+∑St1+∑Sp1+∑Sd1+∑Sc1+∑Sb1
=10+5+0+(一5)+5+0
=15(萬元)
∑T1=∑T-∑S1
=100一15
=85(萬元)
方案2:一定時期納稅人可能凈節減的稅額為:
∑S2=∑Sr2+∑St2+∑Sp2+∑Sd2+∑Sc2+∑Sb2
=20+(一5)+0+10+10+5
=40(萬元)
∑T2=∑T-∑S2
=100一40
=60(萬元)
方案3:一定時期納稅人的納稅總額為:
∑S3=∑Sr3+∑St3+∑Sp3+∑Sd3+∑Sc3+∑Sb3
=10+10+0+(一20)+10+0
=10(萬元)
∑T3=∑T-∑S3
=100一10
=90(萬元)
對以上三個方案進行全面比較,選擇最佳的籌劃方案。可以看出,三個方案都因為籌劃技術的內部抵消而影響了籌劃的效果。方案1可節減稅收15萬元,方案2可節減稅收40萬元,方案3可節減稅收10萬元。方案2節減的稅收最多,取得的稅后收益也最大,因此是最佳籌劃方案。
[例1一3]某公司設立時,關于注冊地有兩種考慮:設在開發區還是非開發區。假定能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開發區的所得稅稅率為15%,非開發區的所得稅稅率為33%:其他因素均相同。
方案1:設在開發區:
應納所得稅稅額=100×15%=15(萬元)
方案2:設在非開發區:
應納所得稅稅額=100×33%=33(萬元)
在這兩個方案中,方案1利用稅率差異可以取得18萬元(33一15)的節減稅額的收益,因此應選擇方案1.
(二)間接收益籌劃原理
間接收益籌劃原理是指通過在相關納稅人之間轉移應納稅所得,以便適用于最低的邊際稅率(或是取得最小的總稅額),某一個納稅人的納稅絕對額沒有減少,但課稅對象所負擔的稅收絕對額減少,間接減少了另一個或另一些納稅人納稅絕對額的籌劃。
這種籌劃方案的選擇可以通過比較以下方案后決定:
∑T1=t1+t2+t3+……+tn一3+tn一2+tn一1
∑T2=t1+t2+t3+……+tn一3+tn一2
∑T3=t1+t2+t3+……+tn一3
……
∑Ti=t1
其中:tn為稅收客體第n次納稅時所負擔的納稅絕對額(n=1,2,3,……)
∑Ti為采用籌劃方案i后的納稅絕對總額(i=1,2,3,……)
通過分析,從中選擇納稅絕對總額最小的方案。
[例1一4]假定某水泥廠銷售給某建筑公司100萬元的水泥,但該建筑公司因資金緊張,無力支付貨款,愿用市場價格100萬元的樓房抵賬。
如果水泥廠接受該抵賬方案,并欲將該樓房對外出售以收回貨款,那么建筑公司用不動產產權抵賬,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水泥廠將來出售樓房以回收賬款,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同樣應繳納營業稅。
該樓房的銷售額所負擔的營業稅∑T=T1+T2=100×5%+100×5%=10(萬元)
如果水泥廠改變收賬方式,與建筑公司達成協議,水泥廠幫助建筑公司聯系樓房買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來償還水泥廠的賬款。
該樓房的銷售額所負擔的營業稅∑T=T1=100×5%=5(萬元)
在本例中,水泥廠在收賬過程中的不動產產權轉讓次數由兩次變成一次,從而減少了在收賬過程中不必要的納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