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探研
進入21世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地位已逐步確立,追求經濟效益最優、稅后利潤最大、競爭能力最強成為企業的目標。保持企業長期盈利能力是企業競爭戰略選擇的中心問題,企業越來越關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來越重視稅收支出和納稅成本,于是稅收籌劃因應而生并逐步發展。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對稅收籌劃進行探討研究非常必要。
一、稅收籌劃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一)理論依據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在完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時進行優化選擇,實現稅負減輕、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經濟行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的謀劃和思考并落實在行動上的一種行為活動。現代經濟理論認為,稅收實質是人們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稅收活動對于納稅人而言,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對稱的統一活動。納稅人的權利是多方面的,有知情權、節稅權、質詢權、申訴權、享受公共服務權等,其中享受公共服務權是指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按自己的意愿提供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取決于供給和補償兩套機制,對純公共產品而言,供給由政府來提供,而補償要通過稅收來實現。因為公共產品消費的非排他性,使其在特定時點和地域不可能被拒絕或挑選,這種“強制”的產品享用就不可能采取直接付費方式,于是稅收成為唯一的也是最合適的選擇。為了獲得最優的價格性能比,公共產品的消費者都試圖用盡可能低的價格來購買該產品。反映在稅收上,就是納稅人在享受定量公共產品的前提下,想盡可能少地支付公共產品的價格——稅收。這就為稅收籌劃的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
(二)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在我國,稅收籌劃起步較晚,主要原因是條件不成熟。長期以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產權關系不明確,納稅人作為利益主體地位不獨立,不關心稅收支出的大小,缺乏稅收籌劃存在的“土壤”。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是整個經濟社會的“細胞”,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市場的競爭是一個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的競爭,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與企業的稅收分配關系必須以稅法為規范,要求征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稅法,以保證競爭的公平和效率。國家承認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企業享有法定的權利和利益,負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每個納稅人都充分地了解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依法納稅是應盡的義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又使企業具備了自我激勵和自我約束的機制。對自身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是企業的生存本能。因此,以減少稅收成本為目的的稅收籌劃成為企業必然的選擇。所以說,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自身利益的獨立化與企業經營行為的自主化,構成了稅收籌劃的動力機制和保障機制。
(三)存在的環境
稅收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一方面表現在其謀略過程和結果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通過稅收籌劃達到減少稅收支出的目的,意味著花較少的費用獲得同樣的法律認可和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稅收籌劃符合國家立法意圖,與國家政策導向具有同一性。因為稅收作為一種經濟調控手段,政府有意通過稅收引導投資者、生產者、消費者采取符合政府政策導向的行為,國家對什么征稅、征多少稅,征稅依據是什么,無不體現著政府的意志,而稅收籌劃往往是根據稅法中稅基的變化、稅率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業布局調整、產品結構調整等,這是納稅人對政府政策作出的積極反應,是政府意圖轉化為納稅人行為的具體形式。因此,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既可減輕自身稅負又順應了政府導向,使稅收籌劃具備了良好的存在環境和土壤。
同時在傳統的道德觀念方面,雖然稅收籌劃是根據法律法規進行的一種理性選擇行為,但最終結果將導致國家稅收總額的減少,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似乎是不符合道德規范的。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法定最低限度的納稅權是納稅人擁有的諸種權利中的一種,這表明納稅人無須超出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賦稅。知名法官漢德有段名言,“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賦稅,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侈談空論而已。”①因此,調整人們的道德理念,不用道德規范來強加約束,是稅收籌劃得以存在發展的理念環境。
(四)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最佳選擇
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獨立經營的企業其經濟利益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籌資、投資、經營等一系列活動,實現其既定的財務目標。經濟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并不是利潤總額,而是扣除各種納稅額后的利潤凈額。稅收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稅負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但稅負的輕重在企業作出有關經營決策時就已經決定了,為減少稅收支出,企業僅僅注意在經營過程中避免額外稅負是不夠的,必須在作出經營決策之前就綜合考慮不同決策可能導致的稅負的不同。由于納稅義務具有滯后性,客觀上為稅前作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而且由于稅收籌劃的出發點、受益點都歸結于納稅人本身,無論籌劃活動是由納稅人自己進行還是委托專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都是對納稅人自己的資金流程和經營行為的謀劃,是圍繞納稅人利益并由其自己要求、選擇和決策的,是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因而是合法的。如果采取偷稅、逃稅、騙稅等違法手段雖然也能使納稅人減少納稅額,但納稅人不僅要承擔稅法制裁的風險,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不利于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因此,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減輕稅負獲得經濟利益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