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國內外工程總承包業務的稅收籌劃
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主要是依據稅法并結合企業經濟運行的特點,對企業涉稅事宜進行策劃,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前期籌劃,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針對企業的業務實質,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也不相一致。筆者僅就所在的天津水泥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國內外工程總承包方面的經驗,介紹如何對國內外工程總承包業務進行稅收籌劃。
國內工程總承包業務
1.出現的問題。國內工程總承包業務雖然包含設計、供貨、安裝、土建、技術服務等不同內容,但一般只簽訂一個總承包合同,而且不同的內容都是為了建造一個實體項目,因此無法做到合同的分立,要按照一個總的合同對待,這樣就形成了一定的稅收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對于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合同應該都屬于營業稅征稅范疇,這樣就需要總承包商依據合同總價繳納營業稅,即按照上述包含設計、供貨、安裝、土建、技術服務等不同內容的合同總價值繳納營業稅。但是,合同中的供貨部分一般需要總承包商給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作為固定資產入賬。而開具增值稅發票就必須繳納增值稅,這就形成了對于供貨部分既要繳納營業稅,又要繳納增值稅的不正常情況,同時也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2.通過稅收籌劃找出解決辦法。針對以上情況,分析[2003]16號文,對于設備價值部分能否從營業稅計稅金額中扣除就成了關鍵。文件規定對于設備價值部分扣除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然而實際上,包括北京市等一些省級地方稅務局一般不明確該項具體扣除的名單,有的對于建筑安裝工程中的設備規定一律不得扣除營業稅計稅金額。
綜合上述情況,公司采取的稅收籌劃措施有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合同談判和簽訂時,主動積極地要求將一個總承包合同分拆成兩個分合同(設備部分和其他建筑安裝設計部分),將設備部分單列,從經營的層面將合同分立,這樣就避免了設備部分再重復繳納營業稅。但是這種方式需要取得業主方的認可。
第二,如果無法簽訂分立的合同,在一個總承包合同項下,只能按照[2003]16號文的要求申請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設備部分的扣除,即將工程項目情況、設備部分比例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交給工程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辦理設備部分扣除的申請工作,待稅務局審批后將設備價值部分扣除。該項工作需要將工程中的設備部分進行列舉,并說明其與工程其他部分具備相對獨立的特性。
通過以上兩種稅收籌劃安排,既可以滿足工程執行中業主對于固定資產入賬的需要,又可以節約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稅收成本。
國外工程總承包業務
對于國外工程項目總承包業務,涉及的稅收籌劃主要是境外所得稅境內抵免的問題。按照中國與其他國家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作為工程總承包商在工程當地繳納(或免除)所得稅后,在國內要辦理抵免境外所得稅。
1.關于境外所得稅扣除,國家的稅收政策和企業工程方面的稅收有以下幾種基本情況。
第一,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避免產生雙重征稅問題,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