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六大“軍規”
一、系統設計,全面決策。
從形式上看,企業納稅的多少是由稅制所決定,但企業在什么時候納稅、納什么稅、納稅額多少,實質上都取決于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狀況。企業納稅活動與其生產經營過程存在因果聯系,不能脫離經營活動而孤立存在。因而,企業的稅務籌劃,只有自覺納入企業管理大系統,滲透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與其他各項管理活動緊密結合,才能取得成效。根據系統設計的要求,稅務籌劃不能僅僅著眼于法律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應該著眼于企業總體的管理決策。在進行稅務籌劃的時候,要同時注意稅收因素和非稅收因素的影響,如企業的整體目標,所處外部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和稅率的可能變化,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獎勵等。
二、著眼于經營過程,注重于事先籌劃。
在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后,再實施少繳稅款的措施,無論是否合法,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劃。企業稅務籌劃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規劃與控制來進行。稅務籌劃實質上是運用稅法的導向作用,通過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安排納稅義務的發生。
三、遵守稅法,以“法”籌劃。
稅務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法律性。不守法,就沒有稅務籌劃。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以依法納稅為前提。稅法明確規定了納稅人向國家繳稅的義務和保擴自己利益的權利,二者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這種關系使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下運用稅務籌劃,享有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權利。
?。?)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務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
?。?)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稅務籌劃的基礎是稅制要素中稅負彈性的存在,稅制中的各種優惠政策和選擇機會都體現著國家的立法精神,體現了國家政策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引導和調整。因而,切實有效的稅務籌劃,應該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所體現的國家政策,從而有效貫徹國家稅法的立法精神,使之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