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有益社會和諧
某大中型國有企業,擁有鹽田6700多公畝、職工2400名,前年共生產原鹽6萬噸,銷售原鹽8萬噸,實現銷售收入1800萬元、稅前利潤87.88萬元,上繳各項稅收400萬元。其中:上繳增值稅250萬元,資源稅96萬元,城建稅及其它稅費25萬元,企業所得稅29萬元。可見鹽業的整體稅賦水平明顯偏高,尚屬于困難行業。更為嚴峻的是,在露天鹽田從事重體力勞動的企業職工,人均工資僅為380元,比目前該省出臺的最低工資保障線480元還少了100元。
為更好地支持鹽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自2007年2月1日起調整鹽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其中,該企業所生產的原鹽資源稅由原來每噸12元改為暫按每噸10元征收,一年可減輕十幾萬元的稅收負擔。假設該企業新一年也銷售原鹽8萬噸,不考慮元月份銷售因素,原鹽資源稅每噸下調2元,那么其上繳的資源稅就不是96萬元:8×12=96萬元,應改為80萬元:8×10=80萬元,這樣可增加稅前利潤16萬元:96-80=16萬元,有利于企業的利潤累積,將促進鹽業健康持續發展。
可是,對這增加的稅前利潤16萬元,盡管數額不多卻關系到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問題,企業該怎樣分配,值得商榷一下。要是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繼續忽視職工福利待遇,將這16萬元并入應稅所得額,得上繳國家企業所得稅5.28萬元:16×33%=5.28萬元,企業實際得到的政策優惠只能是10.72萬元:16-5.28=10.72萬元,職工啥也沒得到。如此的資源稅政策調整,企業實現的政策效用只有67%:10.72÷16=67%,占三分之二;國家通過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回5.28萬元,占三分之一;而社會財富的實際創造者,并沒有得到國家優惠政策的眷顧,這恐怕與資源稅調整的初衷相悖。要是企業適當考慮一下社會和諧因素,即使在短時間內沒辦法將職工工資調整到最低工資保障線上,但年終至少可發放職工福利補貼人均400元,這樣將減少企業應稅所得額96萬元:0.24×400=96萬元,不僅不用補繳因資源稅下調所帶來稅前利潤增加而增加的企業所得稅負擔5.28萬元,還可減輕企業原本負擔的企業所得稅26.4萬元:(96-16)×33%=26.4萬元,實現資源稅下調的最佳效用2.65倍:(16+26.4)÷16=265%,這樣的稅收籌劃值得企業考慮。
當然,要是企業將社會和諧因素擺在首位,把職工工資調整到最低工資保障線上,即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人均每月調增100元,那么企業將增加生產成本288萬元:0.24×100×12=288萬元,使得資源稅下調后的企業稅前利潤大為縮水,從而出現嚴重的經營虧損問題:87.88+16-288=184.12萬元。即使這樣,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應該的。
企業的人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保障線,還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十幾萬元,于理于法皆不通。為此,筆者建議該企業充分利用此次資源稅調整,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如通過調增職工工資標準及福利待遇等渠道,來增加生產成本、減少稅前利潤、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切實享受資源稅下調的最大效用,實現逐步緩解收入分配不公,促進國家、企業和職工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