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自行申報須提高納稅意識
2006年末,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納稅人,除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必須在次年3月31日前自主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隨著2007年新年鐘聲的敲響,這一眾盼所望的項目也已開始執行,但實際情況卻很不理想,據估計,北京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粗略計算約有25萬人,但直至今日,自行申報的只有1%左右,而且這個數字在全國來說已經是數一數二的了。
第一,最顯而易見的就是公民的納稅意識有待加強。
規定高收入人群自行進行納稅申報,這需要公民不僅對繳納稅收要有正確的認識,還要具有較高的納稅意識。自行申報納稅的人數如此之少,一方面凸顯我國公民尤其是高收入群體的納稅意識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們社會大環境與此政策的實施不匹配,許多有錢人不愿意“露富”,一來取決于中國人“悶聲發大財”的傳統,二來“露富”有可能被人盯上,會引來禍患,因此,許多有錢人寧愿“哭窮”以求生活安寧。就我國目前的社會狀況而言,從公民的納稅意識與社會文化氛圍等來看,可能現在實行自行申報可能還不是最佳時機。
第二,公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富進行評估的意識淡薄。
公民不能夠正確評估自己的財富。《辦法》的出臺,即表明全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將面臨更為嚴格的個稅監控。國家財政部門可能從宏觀層面上計算每個人的年收入所得,而實際上納稅個體卻沒有對自己所擁有的財富進行全面、正確的評估。有些人雖然被劃規為高收入群體,但是本人卻沒有這個概念,以為自己不屬于年收入在12萬元的行列,這也是造成自行申報率低的一個原因。
第三,高收入人群對自行申報程序缺乏了解。
有些公民意識到自己應該屬于須自行申報納稅的行列,但自己對怎樣計算申報、到何處申報、何時申報及申報的手續及程序了解得不夠清楚,想申報卻無從下手,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放棄了自行申報。這也同時表明監管的力度不夠,雖然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未在納稅申報期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按規定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可能被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只有政策是不夠的,沒有良好的、嚴格的監管措施,就不能夠保障政策的具體落實。趁現在這項工作剛剛開始,大力宣傳《辦法》的實施及懲罰措施,以此來督促這類群體自發進行納稅申報,還來得及。
最后,老生常談,稅收取之于民,一定要真正做到用之于民。只有讓納稅人了解稅收用于何處,切實感受到公共財政的溫暖,讓納稅人做到心服口服,他們才會自覺主動地履行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