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宗旨:利潤最大化還是其他
曾幾何時,無論是納稅人,還是財稅專家,都認為稅收籌劃的根本宗旨應當是少納稅款與降低稅負?,F在看來這種觀點顯然是可笑的,因為經過多來年的探討和研究,人們的認識已經逐漸統一了,即稅收籌劃應當以利潤最大化為根本宗旨,某些稅收籌劃方案可能會讓納稅人多繳納稅款,承擔更重的稅收負擔,但是只要納稅人從這一方案中所獲得的利潤是最大的,那么其方案仍然是最佳方案。
從最少納稅、稅負最低到利潤最大、收益最大,無疑是認識上的進步。但關鍵的問題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宗旨真的是利潤最大化嗎?為了方便問題的討論,我們不妨先看下稅收籌劃案例。
某投資者擬進行投資。經預測,投資后每年可實現銷售收入36萬元,不包括工資的成本費用為20萬元,預計用工8人,當地的計稅工資標準為 1600元/月,投資者考慮規模較小,不可能設立工會組織,同時預計企業也不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及職工福利費。投資者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其一是選擇成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二是選擇成為個人獨資企業。
如果投資者選擇第一種方案,即設立成為有限責任公司,那么企業盡管不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與職工福利費,但是仍然可以按照計稅工資標準的14%和 2.5%計提兩項費用,并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但是由于企業未設立工會組織,因而不得計提工會經費,同時投資者個人也是企業的員式之一,因而企業每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為:40萬元-20萬元-0.16萬元×12×9人×(1+14%+2.5%)=-0.1312萬元,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自然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此時,企業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0.1312萬元。
如果投資者選擇第二種方案,設立成為個人獨資企業,那么由于企業每年基本上不會發生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并且也不設立工會組織,因而,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存在著計提和列支工資附加費的問題,并且,按照現行的政策,投資者個人的工資費用等是不得在稅前列去的,因此,獨資企業每年的預計應納稅所得為:40萬元-20萬元-0.16萬元×12×8人×=4.64萬元。對照個人所得稅有關稅率表可知,該投資者每年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0.419萬元 [(4.64-0.16×12)×20%-0.125].此時,獨資企業的利潤為4.221萬元。
如果按照現在的流行觀點,即利潤最大化為標準,該投資者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顯然要優于設立成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由于投資者在選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需要計算繳納0.419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因而這也意味著該投資者所擁有的獨資企業在資產方面將減少 0.419萬元。但是選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企業年終雖然處于虧損狀態,卻沒有發生0.419萬元的現金資產的流出,即是說投資者個人所擁有的企業在資產上未發生任何的損失。那么就企業價值亦即投資者所擁有的財產價值而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方案要優于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因為對投資者而方,應該是財產越多越好。
這一案例即說明這樣一個道理,即稅收籌劃并不應該以利潤最大化為根本宗旨,而應當以企業或者投資者財產價值最大化為根本宗旨。
事實上,這一觀點也可以得到理論上的支持。我們說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追求企業財產價值的歸大化,而稅收籌劃從本質上講屬于企業的財務管理范疇,那么它當然必須服從和服務于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了,即也必須以企業或者投資者財產價值最大化為根本的追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