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項審計
專項審計的定義我們可以通過和年度審計的區別來更好的把握:專項審計是對某個具體項目的審計,其他的不涉及;而年度審計是對企業全面的審計,當然具體項目也包括在內。有專項的企業,不僅要做專項審計 ,而且要做全面審計 ;沒有專項的企業,只做年度審計即可。
我國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于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并于2001年8月1日頒布了《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相對于項目審計而言,專項審計調查具有以下特點:
1、目標的宏觀性。由于專項審計調查是對經濟領域中帶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特定事項進行系統調查了解,通過綜合分析,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揭露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國家宏觀調控服務。因此專項審計調查的目標具有宏觀性。
2、范圍的廣泛性。專項審計調查范圍的廣泛性主要體現在調查對象的廣泛性和資料來源的廣泛性兩個方面。從對象上看,凡是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屬于專項審計調查的范圍。從資料來源上看,專項審計調查的證實材料既可以是從被調查單位的賬冊、報表中所收集的會計、統計數據,也可以是用調查走訪有關人員等方式所收集的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其他資料。
3、方式的多樣性。從嚴格意義上講,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和調查的有機結合,因此審計人員可以采用多種方式來開展審計調查。專項審計調查既可以是單項調查,也可以是多項調查;既可以是單獨的審計調查,也可以結合項目審計開展審計調查;既可以通過審核被調查單位的會計、統計資料進行調查,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和走訪有關單位、個人,以及向有關單位、個人發放審計調查表等方式來進行調查。
作用的時效性。專項審計調查的目的是為上級經濟決策提供依據,因此作出審計調查結論和提出審計調查建議必須要在上級有關部門作出決策之前,否則就會錯過時機,使審計調查失去了應有的價值。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是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結束后,專項審計調查組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是反映問題、分析原因和提出意見建議的載體,是反映調查成果大小的關鍵。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機關主要采用審計的方法,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有固定的四種格式,專項審計沒有固定格式。專項審計有各種各樣的委托者和使用者,都是針對某一事項或某一目的所進行的審計。因此專項審計報告也是各式各樣,無法用一種或者幾種固定模式。一般的專項審計的報告分為兩種,一種是簡式報告,一種是詳式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