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基本方法與要點(4)
通過我們將各類人員進行區分,將全年各類人員累計后求出月平均人數與企業提供的104報表進行對比,對差異數進行分析。確認各項保險繳費的人數。
4、在審核人員數字方面我們遇到過如下問題:
(1)企業104報表的月平均數與我們審計的平均數不一致,而又不存在漏報人員的情況,經過分析,企業104表的月平均數是加權移動平均數,如果上下兩個月人數變化較大,不適用此方法(統計手冊中有說明)。例如:(見表三)
與上例比較219人>210人1月與2月人員增減變動較大,219人不能適用。
(2)確定審計年度上一年應參保人員總數有兩個需注意的問題:
A、直接用該年度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確定的人數,會使確定審計年度年繳費基數與企業核定的養老保險基數產生差異,為了避免此差異,建議企業或審計工作底稿中做上一年度人員減少變動表。
例如:某企業2000年在崗職工200人,不在崗職工10人,2000年平均減少2.42人,合計減少工資額為34,100元,2000年工資總額為4,483,000元,那么未考慮減少人員的人均月工資為4483000/210/12=1778.97元/人,而考慮了減少人員的人均月工資則為(4483000-34100)/12/207.58=1786.02元/人。由于采用方法不同,產生了基數差異。
B、假設2000年度“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2000年度減少職工”確定的人數,會使確定2001年繳費基數與企業核定的養老保險一致,但用此基數后,有的被審計單位的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由104報表中“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人數及工資”確認,審計的基數口徑將不一致。審計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認兩個基數。
例如同上例,如果企業工傷、失業保險由社保中心核定的基數,不存在漏報人數情況,可核定兩個不同的基數。
(三)在上述具體審核過程中,善于與他人溝通是非常重要的。在社保審計中,審計結論會最終落實到被審計單位應補繳各項社保資金上,會涉及其實際利益,往往形成查證難,落實更難的局面。如何使被審計單位理解并認同我們的審計結論,這就是與人溝通的能力。我們要列明事實,講清道理,外柔內剛,堅持原則。一般被審計單位最終會放棄不合理要求,支持我們的工作的。
二、幾點應注意的問題
當然,只依靠以上幾個方面的重點審核仍會有些問題難以發現。我們認為對任何非常規的情況都應認真思考,它的發生是否符合邏輯。在審計中,我們也遇到一些特殊的問題。
1、人人有份的困難補助。所謂“困難補助”是單位向少數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支付的臨時性補助。單位向職工發放困難補助,按規定是可以不計入保險繳費基數的項目。但是在對某單位的審計中,發現所謂“困難補助”卻人人都有,再關注該單位職工的工資水平,遠遠高于社會最低工資標準。向有關人員詢問,發現此項補貼在該單位由來已久,實質上已形成了發給職工的一項固定的工資收入,因此應計入保險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