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和專項審計的區別?(2)
時間: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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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項審計調查的特點
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工作特有的手段之一。它既不同于其他行業調查,也不同于一般項目審計,具有范圍廣、覆蓋面大、針對性強、工作方式方法靈活等特點。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是兩種不同的審計方式。相對而言,審計主要是針對各個具體的項目和單位,側重于發現問題,糾正和處理問題;專項審計調查主要是針對改革和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側重于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宏觀管理,完善法規制度的建議。專項審計調查的靈活性更強,更有利于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專項審計調查與一般項目審計在目的、程序、對象、要求、作用等方面具有各自的特點。二者雖然都是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責,但在一些具體方面是有所區別的。
從目的看,二者是相同的,都是為國民經濟的宏觀正常運轉服務。即從微觀入手為宏觀服務,但就一般項目審計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對某個單位或行業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的確認和評價。而審計調查的目的是針對經濟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對一些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目的性更強。
從程序看,專項審計調查是以審計為基本手段的調查,這是與其他行業調查的區別所在。審計的規范、準則同樣適用于審計調查。但畢竟調查不是審計,在程序上是有區別的。審計署關于審計調查的準則規定,調查可征求意見,出具調查報告,相對于一般審計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意見書、決定書的規定,程序上簡化一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一是在通知書方面。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在實施審計調查前送達被調查單位即可,沒有提前3日送達的要求。二是在報告征求意見方面。專項審計調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可以向或不向被調查單位征求意見。三是在審計機關報送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審計機關審定后,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無須向被調查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
從工作內容、對象范圍看,一般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工作內容比較單一,而專項審計調查,則是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或本級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門調查,對與國民經濟健康運行息息相關的宏觀問題進行觀察、分析、判斷,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涉及的面比較廣。一般審計的對象通常是一個單位或個人,涉及的對象范圍比較窄,具有明顯的微觀性。專項審計調查客觀上要求有一定的量和面,可同時針對全行業或不同法人單位就擬定的內容開展調查,對象范圍要廣,具有較強的宏觀性。如《審計法》第27條規定,專項審計調查不僅可以針對有關地方、部門進行,靈活性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