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竣工手續的樓房出租折舊可否稅前扣除
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10-08 11:35
問: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有一幢大樓,已經完工,但是還沒有辦好竣工驗收手續,08年將其中的4層樓房出租,承租方也已開張營業。這幢大樓我們根據承建公司的決算預估入賬,將用于出租的4層作為自用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作為租金收入的相應成本。請問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稅前列支嗎?固定資產可以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次月開始計提折舊嗎?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的折舊
(一)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二)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可見稅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結算為標志,以實際發生為原則。因此,將已經完工新建大樓的其中4層樓房出租,如果未辦理竣工決算,未取得有效憑證,按估計價值計提折舊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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