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機構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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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3-08 09:53
在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外籍人員(含臺灣、香港、澳門人員)個人所得稅納稅登記,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外籍人員增減變動或外籍人員情況登記表中的各個項目內容發生變更,如新任、任職屆滿、辭職、被解雇、職務升降等,必須于外籍人員變動或登記內容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管理部門報送《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外籍人員情況變更登記表》,并附送相關資料。外籍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稅機 關自行申報繳納或由其任職、受雇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由境外總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工資、薪金所得的(未達到人民幣12000元),主管地稅機關將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依照稅收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核定其收入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需要出境的,必須在出境前結清所有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 供納稅擔保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