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決策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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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8-04 11:13
五、外商投資決策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注意事項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去調整。實踐中,如企業處理專用固定資產損失稅前列支,不久又以拍賣的“所謂公允價”重新購入該專用設備而達到提前列支費用的結果。現在稅務局就可以按照新的規定要求企業提供合理商業目的的各種資料。如不能,則可調整。同樣上述對于投資決策的稅收籌劃是根據截至2008年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目前尚未廢止的稅法文件,進行安排說明的,有些方法明顯與新的稅法精神不一致。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很可能更新或廢止有關內容,企業也應時刻關注,并進行持續的規劃。本文主要論述了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外商投資決策的幫助。如考慮其他稅種,在投資決策前有更多籌劃或有不同的考慮,而且在考慮不同因素時應該綜合系統地分析,而不能一葉障目,以偏概全.上述有些單獨的分析,如綜合考慮,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同時外商投資決策的所得稅稅收籌劃,實際上是國際間稅收籌劃,對于外國投資者的稅負,不能僅局限于中國稅收的籌劃,更應考慮外國投資者的境內外整體稅負,至少應充分了解外國投資者所在國家與中國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并提醒外商關注其本國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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