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換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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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4-20 10:26
各區縣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執法大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為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號,見附件)的規定和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統一更換登記證及代表證。現就換證工作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持以下文件、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
1.《2010年度報告通知書》;
2.《更換、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3.《指定(委托)書》;
4.原登記證、代表證;
5.首席代表、代表的兩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張。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持以下文件、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
1.《更換、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2.《指定(委托)書》;
3.原登記證、代表證;
4.首席代表、代表的兩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張。
三、換證同時提出變更登記和備案申請的,應一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登記和備案申請所需的文件、證件。
四、換發登記證、代表證不收取費用。
附件:《關于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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