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專項審計問題
中注協于2008年11月12日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以下簡稱《審計指引》),在《審計指引》的具體指導下,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已開始大量承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以下簡稱認定專項審計)業務,認定專項審計工作順利推進。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在認定專項審計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此進行探討與分析。
一、認定專項審計的簡要回顧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作出具體規定,即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列出了“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為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管理工作指引》)。《管理辦法》和《管理工作指引》均明確要求,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需要企業提交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即會計師事務所)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和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作為申請材料。
二、認定專項審計業務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研究開發人員的判定。企業研發人員工資薪酬在整個研發費用中占有較大比重,因而,準確界定研發人員,對認定專項審計來說非常重要。但審計過程中,對企業研發人員的判定存在一定難度,有時很難判定究竟哪些人員屬于研發人員。比如,許多企業未按部門核算工資,員工聘任合同中也未注明具體崗位。又比如,一些研發人員經常參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管理,往往具有雙重“身份”。企業研發人員不能準確劃分,其人工成本就容易和企業其他人員的人工成本相混淆,從而給認定審計后續工作帶來困難。
2.研發費用的歸集與分配。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發現,認定企業在研發費用的歸集與分配上存在以下問題:
(1)研發費用未與其他生產經營支出相區分。不少企業沒有專門的研發機構,研發費用與日常生產經營支出混在一起,未作任何區分。即使設有專門研發部門的企業,其研發費用也往往不單獨核算、列示。也有一些企業將與科研項目有關聯,但不能算作項目投入的支出直接歸集到研發費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