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2)
時間: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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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十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每年認定一次,申請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關于企業歷史沿革以及主營業務、人員構成、技術創新、市場銷售等方面情況的簡介材料(不超過3000字);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五)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體現項目實際投資額、近三個會計年度的項目銷售收入,并列明項目實際投資及銷售明細;
(六)項目實施應具備的固定資產證明、房屋產權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七)項目知識產權證書、技術查新報告、產品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其他與項目相關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八)對于特殊行業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要求,并提供相應的行業許可證明(復印件)。
第十一條 市科委按照申報條件查驗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向企業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但可以現場更正的,允許企業現場更正;不能現場更正的,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材料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市科委在受理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認定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當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提出擬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名單,在市科委網站公示10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核實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科委按照科技計劃專項管理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1年11月19日頒布施行的《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京科政發〔2001〕6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