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高新技術企業涉稅后續管理的八個熱點問題
時間: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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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不僅樹立了企業的品牌形象、獲得各級政府給予的一定數額內的無息和貼息貸款等政府支持,還可以享受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的一系列稅收優惠,并且稅收優惠數量大,范圍廣,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有四類:一是企業所得稅之稅率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可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于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二是企業所得稅之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研發費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三是企業所得稅之減免稅優惠,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四是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各級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并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很多企業在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對于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樣準確執行、用足用好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不知怎樣來把握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身優勢,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后續管理水平,由此增加了涉稅風險、甚至影響到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復審申請工作等等。為此,本文著重從以下8個熱點問題就如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后續管理予以分析:
一、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和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是否相同?
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不同于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
例如,C公司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獲取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顯示的發證時間為2010年12月16日,即高新資格有效期為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而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為自認定當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所以,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的,并且按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假設C公司在2013年9月提出復審申請,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12月15日復審期間,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
二、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否有效?
國家對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復審期間,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但是,有很多企業在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對于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樣準確執行、用足用好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不知怎樣來把握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身優勢,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后續管理水平,由此增加了涉稅風險、甚至影響到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復審申請工作等等。為此,本文著重從以下8個熱點問題就如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后續管理予以分析:
一、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和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是否相同?
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不同于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
例如,C公司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獲取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顯示的發證時間為2010年12月16日,即高新資格有效期為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而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為自認定當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所以,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的,并且按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假設C公司在2013年9月提出復審申請,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12月15日復審期間,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
二、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否有效?
國家對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復審期間,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