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境外取得分紅能否按15%計算抵免限額
時間: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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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們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目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是15%.我公司在境外有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持有運營實體,從事經營活動,境外控股公司將向境內分配股利。
請問取得前述境外所得,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時,是否可以適用15%的所得稅率?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第二條規定,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分國(地區)別計算境外稅額的抵免限額。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據以計算上述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時,應適用25%的所得稅率。
請問取得前述境外所得,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時,是否可以適用15%的所得稅率?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第二條規定,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分國(地區)別計算境外稅額的抵免限額。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據以計算上述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時,應適用25%的所得稅率。